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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地方政府舉債發放養老金 明股暗債等行為時有發生

個別地方政府舉債發放養老金

新京報訊 受國務院委托,昨天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張少春表示,當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違規舉債、變相舉債,個別地區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調研也發現,個別地方甚至通過舉債來發放養老金。

置換債券每年省利息2000億元

張少春說,今年財政部向地方下達置換債券額度3.2萬億元,實現瞭對當年到期債務的全覆蓋;被置換的存量債務成本從平均10%降至3.5%左右,預計將為地方每年節省利息2000億元。

張少春透露,據初步測算,地方政府債務餘額中,90%以上是通過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平均成本在10%左右,地方政府每年需支付較高的利息。

“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逐步進行置換,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減輕地方利息負擔。”張少春稱。

張少春介紹,截至12月11日,各地已發行置換債券3.18萬億元,完成下達額度的99%,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逐步提高。

今年年底債務率預計約86%

為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2014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國務院印發瞭《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2015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批準〈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的決議》,在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和2015年地方政府新增債務限額6000億元的基礎上,批準瞭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為16萬億元。

據財政部門測算,到2015年末,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限額16萬億元,債務率預計約為86%,低於100%的風險警戒線,債務風險總體可控。

目前,地方債務也存在一些問題。張少春表示,由於受經濟增長放緩等因素影響,財政收入形勢嚴峻,財政收支矛盾突出,一些地區債務規模較大,個別地區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

焦點1 “明股暗債”等行為時有發生

今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對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瞭調研,發現各級地方政府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也形成瞭大量的地方政府債務。

預工委表示,存量債務規模較大,增長較快。2014年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5.4萬億元,比2013年6月底凈增4.5萬億元,增幅達到41%左右,而今年地方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為16萬億元。

雖然地方規模債務較大,但現行工作考核評價制度仍過於強調GDP,地方仍較難抑制舉債投資沖動。據張少春介紹,違規舉債、變相舉債仍有發生,監管難度較大。如一些地方政府為企業舉債違規提供擔保承諾等,“明股暗債”等變相舉債行為時有發生,監管難度較大。

針對此,張少春表示,將加大對違法舉債擔保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地方違法舉借債務、違反規定替企業償債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外債轉貸以外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依據預算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向社會公開。

焦點2 部分地方連利息也無力償還

預工委表示,由於近年來房地產市場走弱,土地出讓收入大幅下滑,加強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後,銀行理財、信托產品等“影子銀行”渠道也日益收緊,地方政府還債能力明顯減弱。

除瞭受市場和政策影響,預工委在其調研報告中指出,一些體制機制性矛盾和問題還未解決,如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尚未建立,轉移支付制度不夠科學等。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財力普遍不足,財政平衡主要依靠上級轉移支付,越到基層困難越大。

此外,調研還發現,地方存量債務利率普遍較高,大多在7%以上,有些項目利息甚至高達20%以上,據估算各級地方每年利息支出就達近萬億元,有的地方甚至連債務利息也無力償還,有的地方已經連續幾年出現逾期債務。

張少春也表示,現階段,地方面臨“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雙重壓力,在財力增長放緩、特別是土地出讓收入持續下滑的形勢下,地方償債能力下降,一些地區債務規模較大,個別地區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

對此,張少春稱,將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債務管理各項工作,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如督促地方政府統籌包括債券資金在內的財政預算資金,償還政府存量債務,切實履行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

焦點3 未有地方因違規舉債被問責

據預工委介紹,相關的問責機制沒有有效建立。雖然新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都有原則性規定,但缺少具體可操作的落實機制。

至今,也沒有一個地方或個人因為違規舉債被問責。

與此相關的,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來源、用途和債務發生作用的機制與其他國傢不完全相同,如何綜合評價各地的債務風險並體現地方特點,缺乏明確指導意見。

此外,預工委指出,人大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還不到位,審查監督機制還亟待健全。按照新預算法要求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存量債務置換後將分類納入預算,這意味著從2016年開始,各級人大將面臨大量債務資金納入預算審查監督的局面,應抓緊研究完善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機制。

整改

地方債務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

預工委在調研報告中指出,舉債往往給本屆政府帶來政績,而償債責任大多留給下屆政府或寄望於上級政府救助。這種舉債權利與償債責任相脫節的狀況導致有些地方債務風險意識薄弱。

針對此,張少春表示,下一步,將政府債務納入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范圍。對地方違法舉借債務、違反規定替企業償債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外債轉貸以外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的,依據預算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向社會公開。

此外,預工委提出具體建議,應建立具體可操作的問責機制。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違規舉借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執法主體和處理程序,責任追究到人。二是,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破除“現任舉債不還債”、“新官不理舊事”等亂象,將領導幹部任期內地方政府債務指標納入考核體系,離任要審計,終身要負責。此外,還建議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2014年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情況,對債務規模較大、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開展專項調查,處理一批典型案件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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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1223/0086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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